近些年来,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少老人以写遗嘱的方式将毕身积蓄留给后代,然而,写遗嘱并没有那么简单,实践中,立遗嘱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一些立遗嘱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可能会导致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记者从姑苏法院了解到,遗嘱继承纠纷中涉及代书遗嘱效力问题的案件呈增多趋势。
案情回放:老夫妻先后去世,姐弟各持“遗嘱”争产
一对年过八旬的老夫妻张大爷,王老太先后去世,留下了某小区一套40平米的房产。张大爷和王老太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姐姐张芳,弟弟张清,然而这对姐弟却因为这套房产的归属闹到了法院。张清表示,父母生前已经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并提供了遗嘱一份,号称由张大爷亲笔书写,并有张大爷和王老太的签名,时间为1999年7月,该遗嘱下方还签署了见证人居委会主任孙某的姓名并加盖居委会的印章。然而居委会主任孙某表示,当时确实有一位老人找他签字,但他并不认识这个老人,也没有查看他的身份证。张芳一口咬定该遗嘱为弟弟伪造,并拿出了另一份截然不同的遗嘱,号称遗嘱由母亲王老太亲笔所写,将某小区的房产留给了张芳,遗嘱签署时间为2014年5月。经查明,王老太晚年罹患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审理:两份遗嘱效力均不予认定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张清主张依据遗嘱继承房产,从该遗嘱的形式来看,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居委会孙某证言亦未能说明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人的身份、目的等主要内容;原告张清主张系自书遗嘱,而张清所提供的材料难以作为自书遗嘱的比对样本;被继承人王老太因患精神疾病,其遗嘱效力不予认定。被告张芳主张依据2014年遗嘱继承房产,因被继承人王老太患精神疾病,其遗嘱效力不予认定。综上,原、被告要求按其各自提供的遗嘱继承的主张均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最稳当
多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此姑苏法院法官建议: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则遗嘱很难生效;第二,变更遗嘱的内容也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三,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免除后顾之忧。
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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