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
1、遗嘱的分类。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书面遗嘱;书面遗嘱还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将书面遗嘱在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的叫公证遗嘱。
2、遗嘱的生效要件。
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代书遗嘱为立遗嘱人以外的人代立遗嘱人按照其意思表示所书写的文书。代书遗嘱除应具备自书遗嘱的要件外,还应该有两个以上与所力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将遗嘱在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的叫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也要用公证的形式,其他形式不得对抗其效力。
3、遗嘱与公证的关系
(1)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调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设立遗嘱应注意什么?
设立遗嘱时,市民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确保遗嘱合法有效且便于执行:
1.立遗嘱人应该是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该是立遗嘱人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
3.遗嘱应详细列明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权利凭证的安放地点及取得方式(如存折密码)等,便于日后继承人分配和取得遗产;
4.遗嘱应根据遗产的形态特点,确定切实可行、便于执行的分配方式;
5.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较高,应尽量采取公证方式。不能公证的遗嘱,可以自书或者找人代书,代书遗嘱应确保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并签名确认;
6.生前安排好遗嘱执行人,将遗嘱交其妥善保管。一旦立遗嘱人因病或意外去世,可以由遗嘱执行人召集所有继承人,宣读遗嘱,监督遗嘱执行,确保遗产顺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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